居住權,讓老人住有所居
發(fā)布日期:2023-09-19 15:41 來源: 新絳縣司法局 瀏覽次數: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2023年7月秦某來到公證處,向公證員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他拿出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山西省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新絳縣城鎮(zhèn)建房占地審批表,簡單的描述了自己的家庭情況,表示要繼承父親遺留的一座房院,由于秦某未拿出土地證,公證員認真審查并向土地局的相關工作人員了解之后,當場受理了公證申請。
為了確保案件的真實性以及準確性,公證員走訪了秦某的老鄰居及社區(qū)主任,向他們了解秦某家的具體情況,確認秦某所述情況基本屬實。在辦理過程中,公證員向秦某的母親李女士以及兩個姐姐說明,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對該房產都有繼承權,秦某的母親李女士和兩個姐姐都表示同意放棄繼承。公證員又向秦某說明該房產屬于其父母夫妻共同財產,他所繼承的僅為屬于其父親的一半份額,李女士同意將屬于自己的另一半份額贈與給自己的兒子秦某,由于前來辦理公證的當事人對贈與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不十分清楚,為此公證員再次為秦某以及其母親解讀了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贈與合同沒有確定只歸其中一方的話,該財產就將成為秦某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了解到此規(guī)定之后,考慮到當代年輕人的婚姻不確定性,明確表示將房產只贈與給兒子秦某自己,不作為秦某和配偶的共同財產。在辦理過程中李女士提出了自己的擔心,如果把房產贈與給孩子,辦理完產權更名登記手續(xù)后會不會沒有地方居住,公證員向李女士介紹了《民法典》規(guī)定的居住權,李女士很感興趣,想要辦理居住權合同,合同約定李女士取得合同房產的居住權,房產部門根據合同辦理登記。最后秦某辦理了繼承公證,李女士辦理了贈與公證、居住權合同公證。
《民法典》第366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確“居住權”。確認居住權的這項權利是房屋這項財產在我們現(xiàn)代社會當中財產體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種表現(xiàn),可以滿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
房屋,是人民群眾安身立命的基礎,特別是可以滿足弱勢群體對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贍養(yǎng)、關懷的性質。設立居住權的重要的意義在于:第一,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第二,豐富了居民住房形式;第三,保障弱勢群體基本需求。在現(xiàn)實中,常有父母將房產贈與給子女,但是又擔心未來沒有保障的情況,設立居住權,從法律層面有效解決了這一社會難題。